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政策要点

时间:2024-12-11    浏览:11285 次

自2021年9月1日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待遇有所调整。

一、适用范围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二、计发标准

丧葬补助金标准:

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抚恤金标准:

1、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image.png

2、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

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三、办理途径

1、线上办理

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服务—企保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待遇及个账储存额(余额)申领”模块申报参保人员遗属待遇。

2、线下办理

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单位或遗属到死亡人员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申领遗属待遇;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死亡,遗属至其社会化管理服务关系所在社区或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遗属待遇。

注:参保人员如果1992年1月前(不含)参加工作的,申报遗属待遇时,须提供人事档案,核定视同缴费年限。

特别提醒

1、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2、参保人员死亡后,遗属待遇将通过参保人原养老金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放,遗属可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规定的简易程序提取待遇。

3、单位申领在职参保人员遗属待遇时,需先登录江苏人社网办大厅,通过“单位办事-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用人单位退工停保登记”模块办理退工停保手续。

4、新政策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2021年9月1日前因病非因工死亡参保人员的丧葬抚恤待遇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njsbzx.jpg

版权所有: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技术支持:南京骏蝶科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