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稽核
时间:2016-12-09 浏览:4999 次
1、什么是社会保险稽核?
答:社会保险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
2、如何确定缴费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
答:我市五项社会保险采用统一的缴费基数。职工当年度(每年7月至次年6月)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即上一自然年度工资性收入总额除以实际发放工资月数)。工资性收入总额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根据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水平,我市每年度确定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对职工工资收入超过缴费基数上限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下限确定缴费基数。用人单位新招职工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当年度缴费基数。对职工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3、以下属单位名义发放的现金是否应计入缴费基数?
答:以下属单位名义发放的现金,无论是否计入本单位财务账目,都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的工资总额,计入缴费基数。
4、单位一次性发放或按月发放的旅游费、保险费、过节费、劳务费是否应计入缴费基数?
答:单位以各种名义发放的现金,只要属于劳务报酬性质并且现行统计制度未明确规定不统计为工资总额的,都应视为工资收入,计入缴费基数。
5、最低缴费基数和最低工资标准有何区别?
答:最低缴费基数是按本市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单位应支付的可供个人支配的最低劳动报酬,两者是不同的范畴。
6、缴费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对国家和个人有何影响?
答:缴费基数是缴费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计算标准,也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记载社会保险个人账户、核发社会保险待遇的依据。少报、漏报缴费基数违反了国家规定,造成社会保险基金的流失,破坏了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环境,更直接降低了参保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的待遇水平,损害了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
7、员工发现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怎么办?
答:员工发现用人单位少报、漏报缴费基数,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社会保险权益。
8、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法律责任和后果是什么?
答:《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法律解释,明确了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 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按照诈骗公私财物行为定罪。
9、如何举报违规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行为?
答:对单位和个人冒领、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来信或来访举报。
地址:水西门大街61号,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稽核二科(邮编:210017)。
10、医保、工伤及生育保险稽核范围有哪些?
答:负责对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稽查;负责对社会保险定点医院、定点药店进行稽核;负责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负责对医疗、工伤、生育重点监控对象及审核、复核中发现的涉嫌违规的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进行延伸稽核。
11、如何举报医保、工伤及生育保险违规行为?
答:公民、个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来信或来访举报。
地址:水西门大街73号602、603室,南京市社会保险管理中心稽核三科(邮编:210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