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
时间:2016-12-09 浏览:28079 次
1、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是多少?
答:2016年7月至2017年6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下限为525.6元,上限为3360元,在上、下限范围内按档差10元划分不同的档次,根据个人经济承受能力选择缴费;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210元,含大病医疗救助10元(2011年7月1日起,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需缴纳);失业保险缴费标准为52元/月。
2、灵活就业人员无力承担职工社会保险缴纳费用怎么办?
答:劳动者个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的社会保险分别为职工养老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其缴费标准参照了企业职工的缴费标准,并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水平每年调整。政策制订部门在确定我市缴费基数时,综合收入较低人群负担较重等因素,降低了最低缴费标准。如个人经济能力承受有限,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缴费标准和待遇水平较低的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保障基本需求。
3、地税征收单位社保费何时到账?
答:我市于2014年12月起启用社保费实时联网系统,市本级范围内的所有社会保险费地税征收单位,每月1日至月底前3个工作日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将在第4个工作日实现到账确认,其中3个工作日由地税部门进行征收数据确认,1个工作日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到账确认。月底前3个工作日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于次月1日进行到账确认。
4、缴费不满15年人员,如何延缴社会保险?
答: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人员,或经退休审批部门确定我市为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2011年7月1日前参保并缴费,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费至满15年(按本人最后一个月的缴费标准以及10%的年递增率计算一次性缴费额)。
延缴期间选择继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需男满25年、女满20年,办理退休手续前的基本医疗保险实际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不足上述缴费年限规定的,需在退休时一次性补足。个人延缴期间也可选择按年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障。
曾经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人,也可选择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个人账户累计计算。
参保人也可自愿选择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但此后不可再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转接,不再享受其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